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院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务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研和重大行政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
第二条院务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长、总支书记、副院长、总支副书记、各系主任、教学、科研、研究生秘书、团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成,任期三年。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学院院长任院务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对涉及学院近期及长远发展建设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监督检查权,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具体事项如下:
1、学科建设规划;
2、专业建设规划;
3、课程建设规划;
4、实验室建设规划;
5、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6、教学评估及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等;
(二)制定、修订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问题;
(四)讨论决定重大的对外办学(社会办学)与创收问题;
(五)讨论并决定教分补助标准和职工福利问题;
(六)讨论决定教职工行为准则以及教职工考核、奖惩问题;
(七)讨论决定重大财务管理问题;
(八)讨论决定教书育人及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九)讨论决定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问题;
(十)讨论决定学期、学年总结和学院领导班子换届选举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院务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需将会议议程向各位委员进行书面通报,会上进行民主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院务委员会会议纪要,并对决定的有关事项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具体贯彻、落实。
第六条院务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由院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七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要贯彻“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认真作好会议筹备、民主讨论、会议纪要、贯彻落实、文件归档等项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24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