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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务办公室及教务员工作条例
2015-06-14 15:13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务办公室及教务员工作条例

 

随着我校近几年的跨越式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学院制的全面推行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建立,使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工作日益繁重。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务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运行机制,满足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教务管理的要求,学校决定在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教务办),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务办是教学单位从事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各层次教学工作的专职管理部门,承担着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组织、运行、调度等教学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二条 教务办在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起着上传下达、联系师生的重要作用,对保证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至关重要。教务办成员应充分认识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 教务办是学校教务处在各教学单位派出的教学管理机构,由教务处与各教学单位共同管理

 

二、教务办成员组成及聘任条件

 

第四条 教务办为单独设置机构,根据各学院的学生规模,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00的比例设置2—3名专职教务员,其中设教务办主任1名。

 

第五条 教务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及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教学管理大局,树立一切以教学为中心、以师生为本的服务意识。

 

第六条 教务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管理科研能力,能够积极学习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熟练掌握与业务相关的计算机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方法灵活,有创新精神。

 

第七条 教务员的聘任由人事处、教务处及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组织公开招聘,应聘教务员应当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并获得相应学位,所提出的推荐聘任人选报主管校长批准后聘任。

 

第八条 新聘任的教务员一般应在教务处实习一年,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

 

三、教务办工作职责

 

(一)教学运行管理

 

第九条 按时完成各层次教学主管部门每学期下达的教学任务、教学安排等工作。

 

第十条 配合教学主管部门完成每学期本学院学生的选课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每学期学校组织的教学秩序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本单位的教学调度工作。

 

(二)考务管理

 

第十三条 协助教学主管部门做好各种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本单位的考表编排、考试巡视等考务工作。

 

(三)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学位资格审核工作。

 

(四)教材管理

 

第十六条 负责每学期向教学主管部门报送《学期教材订购单》。

 

第十七条 组织教材的领取和发放。

 

(五)其他

 

第十八条 负责本单位各类教学文件、档案及试卷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负责本学院重修、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认真记载任课教师的工作情况,学期末配合教学主管部门做好计算、核对教师工作量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助师资培训中心完成新教师的岗前培训及在职教师的进修、访学和在职轮训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负责本学院实验班的日常管理,并协助教务处完成实验班学生的选拔、淘汰和推免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本学院教师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本学院的毕业论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完成学校各教学主管部门及教学单位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教务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务办由教务处与各教学单位共同管理,教务员的编制列入所在单位。教务员的工作调动、转岗、转职等需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教务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将根据教务员岗位基本职责,突出其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含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八条 教务员在行政职级晋升方面,设立科级、处级教务员岗位。对于教务员行政职级编制,不做名额限制,凡符合副科、正科级行政级别任职条件的教务员,可自动晋升。对长期担任教务员工作,符合处级干部任职条件的同志,可定为副处、正处级行政级别(或五级、六级职员)。教务员在定为副处级行政级别(或六级职员)后连续工作三年,并具备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曾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经考核优秀可定为正处级(或五级职员),并具备竞聘正处级领导岗位资格。机关选拔干部时,要重视教务员工作经历,并建立从教务员中选拔教学管理领导干部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由教务处制定教务员培训中长期规划,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将教务员培训纳入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培训计划范围内,设立教务员培训专项经费。鼓励教务员继续攻读教学管理、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的硕士 博士学位;有计划组织教务员到国内外大学开展工作和学术交流,学习先进教学管理经验,为教务员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条 专职教务员原则上在教务员岗位工作满四年后,方可转岗。

 

第三十一条 提高教务员工资待遇,设立教务员工作岗位津贴,每岗位享受300/月的岗位津贴。

 

第三十二条 鼓励教务员进行科研活动,在黑龙江大学新世纪教改立项中,适当向教学管理方面课题进行倾斜。教务员在教学管理方面取得的理论成果,如论文、著作等,可以计入科研教分的发放。

 

五、教务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每学年组织一次教务员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教务员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务员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务办在教务工作中的作用,调动教务办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学校定期开展优秀教务办公室及优秀教务员的评选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优秀教务办公室的评选范围包括各教学单位的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各科室;优秀教务员的评选范围包括全校各单位专职教务员。

 

第三十六条 优秀教务员的参评人员至少应在我校教务工作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组成 “黑龙江大学教务工作评优专家组”,每年评选一次,由主管教学校长担任组长,评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十八条 对于每年考核结论为“优秀”的教务员,给予1000元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优秀者,授予“黑龙江大学优秀教务员”称号,享受校级先进工作者待遇。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聘。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开展情况较差的教务员,经帮助教育后,仍无改进者,学校将其调离教务员工作岗位;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因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教务员,学校将依据情节给予处理并追究责任。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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