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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各专业教学管理条例
2015-06-14 15:13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各专业教学管理条例

 

 

为加强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黑龙江大学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师应服从院、系的工作安排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条 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按照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认真撰写或修改讲稿,并及时填写教学日历。

 

第三条 教师应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以及专业学生的特点、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以及先修课的教学情况,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后续课的衔接。

 

第四条  教师应随时接受系主任、主管教学副院长和教学督导组成员对教案、授课情况的检查。

 

第二章        

 

第五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日历所规定的进度进行讲授。

 

第六条  教师应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广度以及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精讲教学内容。

 

第七条 教师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及时反映本学科的最新动态和科研成果。

 

第八条 教师应严格把握教学内容的思想性与科学性,注意培养学生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

 

第九条  教师应学生及课程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开展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方法的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条  教师上课应不定期点名,维持课堂纪律,严格要求学生,并加强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十一条  教师应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注重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讲课内容和讲课方法。

 

               第三章   课堂讨论与实践教学                      

 

第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践教学的方式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课堂讨论、模拟教学、辩论赛、参观、技能训练和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教师应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课时的课堂讨论。

 

第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因故不能上课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串课或停课。串课或停课教师必须在学期课程结束前补上已串课或停课的课程。

 

               第四章    辅导与作业

 

第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授课内容每两周进行一次个别或集体辅导、答疑。

 

第十六条教师应根据授课内容给学生布置适量的作业,教师对学生上交的作业应予批改,作业量大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后可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学生的1/3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同时,应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的探索,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做,并指导学生完成实验项目,审定学生的实验报告。

 

              第六章   专业实习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要求深入实习基地,检查学生专业实习情况,指导学生完成专业实习任务,认真组织好实习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实习带队教师应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安全情况,及时与实习基地方和学院沟通学生的实习情况,协调关系,解决实习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学生实习管理条例。》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并写出书面实习总结。

 

               第七章    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

 

第二十二条  论文指导教师应认真审定学生的论文工作方案和写作计划,在学生写作的过程中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积极鼓励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四条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学院关于毕业论文的有关规定,依据论文的实际情况(工作量、工作态度、论文质量),提出评分初步意见,并参加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八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需考核,考核类型以及考核时间按教学计划和教务处的安排确定。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课程考核工作根据《黑龙江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进行。

 

第九章     教学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教学评估领导小组,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全面领导学院的教学评估工作。学院成立教学评估督导组由教学副院长任组长,负责贯彻执行《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学评估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认真接受校、院教学评估督导组听课、检查和评估,改进教学,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学奖惩工作依据《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学奖惩条例》实施。

 

第三十条  教师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罚5较分。  

 

1、备课不认真,上课无教案

 

2、不填写教学日历或教学总结

 

3、无故不参加院、系例会和活动

 

4、不按时完成院、系交办的工作任务

 

5、不按时上、下课者;

 

6、主考监考不到位或评卷不认真者;

 

教师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构成教学事故的,依据《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工行政管理条例》处罚。

 

本条例自 2001129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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