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各专业教学管理条例
为加强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黑龙江大学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备 课
第一条 教师应服从院、系的工作安排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条 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按照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认真撰写或修改讲稿,并及时填写教学日历。
第三条 教师应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以及专业学生的特点、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以及先修课的教学情况,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后续课的衔接。
第四条 教师应随时接受系主任、主管教学副院长和教学督导组成员对教案、授课情况的检查。
第二章 讲 课
第五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日历所规定的进度进行讲授。
第六条 教师应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广度以及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精讲教学内容。
第七条 教师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及时反映本学科的最新动态和科研成果。
第八条 教师应严格把握教学内容的思想性与科学性,注意培养学生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
第九条 教师应学生及课程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开展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方法的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条 教师上课应不定期点名,维持课堂纪律,严格要求学生,并加强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十一条 教师应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注重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讲课内容和讲课方法。
第三章 课堂讨论与实践教学
第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践教学的方式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课堂讨论、模拟教学、辩论赛、参观、技能训练和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教师应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课时的课堂讨论。
第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因故不能上课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串课或停课。串课或停课教师必须在学期课程结束前补上已串课或停课的课程。
第四章 辅导与作业
第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授课内容每两周进行一次个别或集体辅导、答疑。
第十六条教师应根据授课内容给学生布置适量的作业,教师对学生上交的作业应予批改,作业量大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后可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学生的1/3。
第五章 实 验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同时,应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的探索,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做,并指导学生完成实验项目,审定学生的实验报告。
第六章 专业实习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要求深入实习基地,检查学生专业实习情况,指导学生完成专业实习任务,认真组织好实习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实习带队教师应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安全情况,及时与实习基地方和学院沟通学生的实习情况,协调关系,解决实习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学生实习管理条例。》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并写出书面实习总结。
第七章 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
第二十二条 论文指导教师应认真审定学生的论文工作方案和写作计划,在学生写作的过程中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积极鼓励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四条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学院关于毕业论文的有关规定,依据论文的实际情况(工作量、工作态度、论文质量),提出评分初步意见,并参加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八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需考核,考核类型以及考核时间按教学计划和教务处的安排确定。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课程考核工作根据《黑龙江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进行。
第九章 教学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教学评估领导小组,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全面领导学院的教学评估工作。学院成立教学评估督导组由教学副院长任组长,负责贯彻执行《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学评估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认真接受校、院教学评估督导组听课、检查和评估,改进教学,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学奖惩工作依据《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学奖惩条例》实施。
第三十条 教师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罚5较分。
1、备课不认真,上课无教案者;
2、不填写教学日历或教学总结者;
3、无故不参加院、系例会和活动者;
4、不按时完成院、系交办的工作任务者;
5、不按时上、下课者;
6、主考监考不到位或评卷不认真者;
教师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构成教学事故的,依据《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工行政管理条例》处罚。
本条例自
2001年
12月
9日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