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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旅游学院督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条例
2015-06-14 15:12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督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督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明确和细化督学督导员工作职责与规程,不断提高督学督导水平与效果,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督导制度是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的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  

 

第二条 督导员队伍是有效实行督学督导制度、顺利开展督学督导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是学院本科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督导工作坚持“相对独立性”和“非行政性”原则,督导员队伍在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直接领导下,以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为依托,以保证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任务和目标,履行教学质量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研究、咨询等非行政职能。  

 

第二章  督导员队伍结构

 

第四条学院督导员队伍为院(部)督导组,我院设组长1名。督导组人数配备标准,一是依据我院为本科生授课教师人数,分理论课和实验课两个系列进行评教的院(部),1名教师在一个评教周期内同时承担理论课程、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实验课程授课任务按2名教师计算,督导组应分别对其两类课程进行听课和评价;二是确保每位督导员在一个评教周期内至少能听到本院(部)每位教师1学时课(外语教学研究部除外),每个督导组在一个评教周期内至少能听到本院(部)每位教师3学时以上课。

 

第三章  督导员任职条件

 

第五条    督导员任职条件:  

 

督导员由退休的资深专家、教授或在职的具有10年以上教龄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教师担任(各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教学工作示范奖获得者、教学工作优秀奖获得者优先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它任职条件参照督学任职条件。

 

第四章  督导员工作职责

 

第六条   督导员工作职责:

 

在评估中心统筹、督学组指导和院(部)协调下:

 

(一)按学校评教方案规定和评估中心安排,重点完成对本院(部)教师按学校本科教学计划安排讲授课程教学质量的随机听课、与学生交流、评价打分、意见反馈等工作,特别是完成对上一轮评教结果较差和新上岗教师的指导、帮助工作,并及时与院(部)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沟通有关情况,同时按院(部)安排参与本院(部)其他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工作;

 

(二)督导组组长统筹、部署、落实本督导组承担的工作;

 

  (三)每学期至少应深入课堂随机听课30学时,并如实、逐项填写《听课纪实手册》,期末按时向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评估中心提交《听课纪实手册》,给出本轮评教督导组评教结果;  

 

  (四)参加学校督学、评估中心组织的业务学习、业务培训和业务咨询;  

 

  (五)完成学校督学、评估中心、院(部)主管教学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督导员聘任程序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  督导员实行聘任制。督导员由院(部)院长(主任)办公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联合推荐,评估中心和督学专家组审核,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聘任,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督导员工作数量与质量考核,由评估中心负责管理,定期统计公布和向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首席督学报告,及时提出人员调整建议。

 

第九条  督导员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者,任职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连聘连任,连聘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条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随时予以解聘或接受辞职申请:

 

(一)违反评估工作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听课时数的,或不按要求如实逐项填写、按时提交《听课纪实手册》的;

 

(三)由于其他工作、家庭负担、健康状况等原因,没有充足时间和精力正常履行督学督导员工作职责的。

 

第六章  督导员工作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督导员工作权利:  

 

  (一)可以进入教室、实验室听课;  

 

(二)可以查阅教师教案,调阅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它教学资料档案;

 

(三)可以要求教师、学生回答有关教学问题的询问;

 

(四)可以要求院(部)和教学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教学工作的资料档案和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导员工作义务  

 

  (一)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应及时与督学督导对象交换意见,平等交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鼓励和帮助其不断改进与提高;

 

(三)应加强督学督导理论和业务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任职期间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和督学督导证,应挂牌进行督学督导工作。

 

第七章  督导员工作条件与待遇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督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督学督导员正常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督导员工作津贴及标准由学校确定和支付,督导员每月500元,按每年12个月支付。此外,督导员工作津贴各院(部)可在学校津贴的基础上根据其工作情况适当增加,由本院(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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