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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2015-06-14 15:14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教学组织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载体,是实施教学、开展教学改革与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为逐步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健全学院教学组织,理顺关系,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人才培养质量,在广泛调研及院内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决定成立各专业教研室。

 

一、教研室的主要职责

 

教研室是在课程或课程群基础上设置的,直接落实各项教学任务的基层教学组织。主要负责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青年教师培养、教学任务执行、教学研讨及教学活动等工作。

 

二、教研室设立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1.设立的基本原则

 

1)教研室应以课程、课程群或专业方向等为原则设立。

 

2.设立的基本要求

 

1)教研室设主任1名(系主任可兼任教研室主任),10人以上(含10人)的教研室可增设副主任1名。原则上教研室一般为3人以上(含3人),每位教师只能属于一个教研室。

 

2)教研室的设立与调整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学院填写黑龙江大学院(部)教学组织设置审批表,由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三、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及遴选程序

 

1.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2)具有良好的师德和学术道德。

 

3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拓精神,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5)原则上由教学效果优良,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6)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

 

2.遴选程序

 

教研室主任的遴选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民主程序产生。评选结果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公示后由学院聘任,并报教务处备案。教研室主任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按上述民主程序继续聘任,续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

 

四、考核与激励措施

 

1.考核措施

 

对教研室主任工作的考核由各专业按学校要求组织实施,以所取得的成效及相关成果为考核依据,并考核其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对考核未通过的学院可解除聘任。

 

2.激励措施

 

1)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研室主任,学院将给予表彰奖励。

 

2)教研室主任每年给予一定工作报酬。

 

3教研室主任在进修访学及参加教研会议等方面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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