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进一步促进本科教学改革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历史文化旅游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权及运行机制,根据《黑龙江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为本科教学建设改革提供参考依据,推动学院本科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规划、指导、评估、检查以及提供咨询与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关乎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政策性文件出台或重大事项形成意见须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正、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推动学院本科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理论指导,政策咨询、质量监控和信息服务。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执行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章 工作职权
第六条 理论指导。组织与开展各教学领域的本科教育教学理论、发展战略、质量保障研究等,接受学院的委托,制定本科教学建设规范、质量评价标准及教学改革要求;审议、推荐有关本科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第七条 质量监控。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研究和建设,指导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控工作,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八条 政策咨询。把握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政策与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信息服务。积极与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交流反馈本领域本科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方面的建设信息,为学院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达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由主任负责召集,采用例会的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并根据实际教学工作需要,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票决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含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须经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向全院公布本科教学建设、改革工作情况,并接受学院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对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提议启动修订程序。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